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,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。
(1)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;
(2)销售代销货物;
(3)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;
(4)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;
(5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;
(6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;
(7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;
(8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
根据上述第(8)条规定,贵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,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,缴纳增值税,那么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。